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規範領導幹部的決策行為🧖♀️,根據“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要求和進一步建立健全教育👨✈️、製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精神,加強學院黨風廉政建設,結合學院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要堅持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嚴格執行領導班子決策議事規則🧚♀️,“三重一大”決策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內容
第三條 “三重一大”內容包括學院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
第四條 重大決策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和本省的有關文件精神,落實學院發展的工作要求等重大事項🐯;
(二)學院辦學方向🎽、定位、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的製定等🕖👼🏼;
(三)學院的基本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學院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以及在貫徹執行中的重要問題;
(五)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製度的製定與實施;
(六)學院重要規章製度的製訂、修訂和廢除🚢;
(七)學院年度財務預決算的編製、調整和執行情況🍣;
(八)學院專業設置與調整👌🏽🎸、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工作🙎🏿🌄;
(九)教育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的重大問題;
(十)處理突發事件預案的製定和實施,以及重大人身傷亡和其它重大責任事故的處理;
(十一)職工工資、津貼、獎金分配🤶🏿、職稱及其它涉及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十二)處、科級機構設置🧔🏽;處級🙍🏿♀️、科級幹部職數的確定和幹部隊伍中的重大問題;
(十三)教職工編製和隊伍建設規劃、措施和人才引進工作;
(十四)黨員受留黨察看(含)以上的處分🤡;
(十五)教職工受行政處分🏊🏻♀️;
(十六)後勤服務的體製轉換和有關政策;
(十七)工會👮🏻、教代會、共青團、學生會🏉、宣傳統戰及老幹部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十八)學院與國際國內的重要合作與項目交流;
(十九)出國組團和處級以上幹部因公出國(境)👨🏻🏫;
(二十)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一)對學院財務🚵🏻♂️、後勤🫸、基建、設備項目🧑🏿🍼、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開展審計的情況;
(二十二)全院性或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活動🌆☀️;
(二十三)學院固定資產處置🙎🏻♀️、壞賬損失處理等🤬。
(二十四)涉及教師🫸、學生切身利益的事項;
(二十五)學院經費、招待費的支出管理工作。
(二十六)其他關系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重要幹部任免
(一)向上級推薦院級領導幹部人選🗝;
(二)中層後備幹部人選的確定🧘♀️⚠️;
(三)中層及以上管理幹部的選拔🏌🏿♀️、聘用、獎懲🦿、調任和解聘🧑🏼🔧;
(四)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推薦和聘用與解聘📮;
(五)關鍵崗位(涉及人🕺🏿、財、物等重要資源管理的崗位)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六)學院各委員會、各領導小組機構的設置及主要負責人的任免與調整🧑🏼✈️;
(七)其他應該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重要項目安排
(一)基本建設項目和較大金額的修建項目。凡工程造價總金額超過12萬元📬,需經黨委會議決定後再行實施;
(二)凡超過12萬元的大額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凡超過12萬元的大額資金的借貸🧗👨🦽;
(五)其他應該集體決策的重要項目安排。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
(一)12萬元(含)以上大額度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院黨委會討論研究決定;
(二)其他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決策的方式
第八條 凡屬“三重一大” 決策內容,都應按照集體領導𓀀、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原則,根據權限和責任,召開黨委會議、院長辦公會議🔵➖、黨政聯席辦公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部門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九條 凡屬 “三重一大” 重大事項,在召開會議前,各分管領導和學院業務主管部門應事先進行調研,充分聽取意見後,提出方案並提交會議研究;召開研究重大事項會議前,黨政主要負責人應進行溝通,確定決策議題。
第十條 研究重大事項,要發揚民主🔅👵🏼,經充分討論後決定。對分歧較大的應暫緩決策,待條件具備時再行研究☝🏼。
第四章 “三重一大”決策的要求
第十一條 學院應建立健全領導班子議事規則🍡,研究確定 “三重一大”的具體內容和重大事項決策的具體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 重要幹部任免應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重要項目的申報🕵🏼♀️、論證應嚴格按照學院相關製度執行,項目立項必須經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加強對大額度資金使用的管理,對於資金的籌集和運用,按照學院有關規定🍢,重大決策報學院黨委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研究重大事項的會議應有詳細記錄或會議紀要,存學院檔案室備查。
第五章 重大事項決策的監督
第十六條 重大事項決策形成後🥊,由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任何人不得擅自違反😡、改變決策結果📘👸🏿。
第十七條 重大事項決策製度的執行情況列入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內容🕵️,作為領導人員年度“評廉🧑🏼🏫、述廉🫲🏿、考廉”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學院各部門在業務管理範圍內🧗♂️,對執行“三重一大”決策製度情況負有業務監督職責,確保重大事項決策製度的執行🪠。
第十九條 學院紀委要加強對“三重一大”決策有關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凡屬下列行為之一的🏋️♀️,給國家👦🏼、學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和黨政有關領導的領導責任🪦:
(一)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製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更改集體決定的🚼;
(二)個人擅自決定需經集體討論決策的重大事項😔;
(三)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責任人;
(四)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五)其它因違反本實施細則而造成較大失誤的。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主要依據集體決策的情況和本人職責範圍,明確和區分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個人責任要分清是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給學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所犯錯誤事實、性質、情節及應承擔的責任🤹🏼♂️,報請上級機關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學院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