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醫療管理
第一條 管理機構
(一)學校成立由分管領導負責的醫療管理與大學生醫療保障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財務處、後勤保衛處🪙、學生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學校保健站,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管理🐝、協調與實施。
(二)學校保健站落實專人負責日常醫療管理。如遇特殊情況應報請校醫療管理與大學生醫療保障領導小組審議🤷🏼♂️。
第二條 享受醫療保障對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高職高專學生(以下統稱“大學生”),需每年繳費參加大學生醫保後,方可在醫保規定的時間內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醫療保障🍴,繳費標準按居民醫保中小學生標準執行🚚,並隨居民中小學生標準同步調整🛐。繳費時間及繳費方式具體見當年學校通知。如因學生個人原因👳🙋🏿♂️,導致繳費不成功🧎♀️,此類大學生將被視為放棄當年醫保🚫,無法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
第三條 醫療保障憑證
醫療保障憑證為上海市社會保障卡。參加大學生醫保的大學生一律使用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證就醫🅱️。
第四條 醫療保障支付範圍
大學生醫療保障的用藥🧑🏿🚀、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等的支付範圍以及保障資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參照本市居民醫保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住院醫療保障
第五條 住院醫療保障
大學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下同)發生的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 三級醫療機構300元),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保基金支付80%,個人自負2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保基金支付75%🚫,個人自負2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保基金支付60%,個人自負40%🍊。
第六條 就醫管理
(一)大學生在本市需住院治療的,持社會保障卡,按定點醫療機構要求辦理入院登記🪭🌋,出院(出觀)時📑,持社會保障卡,按前述待遇標準直接支付個人應承擔部分的費用。
(二)大學生在外省市就醫的,需按規定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後,在外省市發生的醫療費用可跨省直接持社會保障卡結算;未實現直接結算的由本人現金墊付後,可到本市醫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三章 門急診醫療保障
第七條 享受醫療保障的大學生在本市普通門急診實行持卡就醫。大學生可持社會保障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八條 校外就醫
(一)大學生到校外醫院就醫的,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置起付線300元⬜️,年累計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部分,在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醫保基金支付70%☃️🎖,個人自負30%🧑🧑🧒🧒;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醫保基金支付60%🧙🏼,個人自負40%;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醫保基金支付50%👫🏼,個人自負50%🧚。
(二)大學生在外省市就醫的🦹🏽,需按規定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後,在外省市發生的醫療費用可跨省直接持社會保障卡結算;未實現直接結算的由本人現金墊付後👍🏼,可到本市醫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九條 門診大病醫療保障
(一)門診大病範圍:重症尿毒症、腎移植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治療(化學治療、內分泌特異治療、 放射治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中醫治療)、部分精神病病種治療(限於♡: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強迫症、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大學生醫保的大學生,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待遇🍌,待遇享受起止時間與大學生醫保待遇享受起止時間一致🧝♀️🐸。
(三)大學生罹患大病的,在醫保結算後,個人可在四家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範圍內任選一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選擇後一個待遇享受年度內不變)🙍🏻。申請理賠的材料及相關要求🙎🏿,請咨詢選定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以上辦法僅適用於參加了本市大學生醫保的學生。
第十一條 參加了外省市當地醫保的學生可以通過國家異地就醫小程序備案,申請成功後🤸🏼♀️,可以持原社會保障卡在本市醫療機構就醫🦇🙆🏿♂️,醫保待遇以原參保地醫保政策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沐鸣2平台大學生醫療保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沐鸣2平台
20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