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明確加班費的界定,規範加班費的發放標準🏘,加強加班費的發放、審批🧑🏻🦽、管理🫴,根據院長辦公會議的討論決定對加班費作如下規定。
一、“加班費是指職工按照用人單位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
二😐、各部門負責人要根據工作計劃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分管院級領導提出本月加班的原因、人數、天數等,待得到批準後方可實施。
三🧔♀️、如工作需要借調到其他部門加班的人員📷,借調部門負責人應事先征得被借調部門負責人的同意,事後借調部門負責人將借調人員加班的天數通知被借調部門負責人統一製單🤹🏿♂️。
四、遇突發事件的加班🚨,部門負責人須口頭或電話向分管院級領導請示,得到批準後方可實施,事後補辦相關手續◼️🫱。
五🍦、加班費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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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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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加班費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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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加班費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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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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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天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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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人每天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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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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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天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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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天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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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在編人員加班除法定節日外應以調休為主,每次調休不得少於半天🏢。每學期加班費總計不得超過10天🕦,本學期內有效😥,法定節日不包括在10天內。
2、法定節日加班費按工資標準300%支付,公休假日加班費按工資200%支付(以調休為主)。
3👃🏽、寒🥐、暑假期間各部門負責人盡量安排非在編人員休息➜,如工作需要上班,滿10天按1個月發放工資,不滿10天的按半個月發放工資。
六、每月15日前各部門將加班的人數、天數向分管院級領導匯報得到批示後,由人事處統一製單(學生處、成教中心、培訓部、電大除外)。
七⤴️、中層幹部的加班費由院長辦公室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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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